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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证券从业人员林智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林智春,1982年2月出生,住址为江苏省南京市。2020年10月21日至2023年9月8日期间,林智春具有证券从业人员身份。“张某男”信用证券账户于2022年2月24日开立于兴业证券南京分公司。在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8月9日的涉案期间,林智春私下接受客户“张某男”委托,操作其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合计成交金额达1653.54万元。不过,涉案期间“张某男”信用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本人,且未发现林智春获取利益分成或报酬。
江苏证监局认为,林智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的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林智春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备案。当事人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该处罚决定书的落款时间为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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